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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的税收陷阱柳州

2022-10-21 14:46:27  铠励五金网

合同中的税收陷阱

合同中的税收陷阱 2011: 据统计,我国企业所签订合同的履约率平均只有40%左右。合同的设计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,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关于这方面的考虑较多,但很少注意到合同设计与税收有着极大的关系。在现实生活中,往往在合同签订完之后,纳税人追悔莫及,因为这里面有很大的税收陷阱。但这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,因为合同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,不经合法程序不能修改。因此,我们提醒纳税人注意,合同设计之时千万别忘了税收。 一、采购合同

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离开不开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采购。通常,采购合同会出现如下条款:全部款项付完后,由供货方开具发票。这种条款就有一定的税收陷阱,因为在实际生活中,由于质量、标准等方面的原因,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,而这根据合同将无法取得发票,不能进行抵扣,从而影响税负。其实这里的筹划很简单,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:根据实际支付金额,由供货方开具发票,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。

采购过程中,企业往往会面对不同的纳税人,而税法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有着不同的规定,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,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物就没有办法抵扣税款。因此,企业在签订合同时,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都包含什么内容,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。如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一点。

二、销售合同

企业在进行货物销售时,一般的做法都是将发生商品全额作为销售处理。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)规定,货物发生时纳税义务即发生,应当缴纳增值税。实际上,并不是所有商品的销售都采取现销方式。可能有些商品发出后许多年才能够收回货款,甚至个别商品的销售货款出现坏账、呆账,这样,销货方就白白地垫付税款。实际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:以实际支付数额作为销售收入,开具增值税发票,未支付部分作为借款,按期支付利息,则问题迎刃而解。

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,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,这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。纳税人如果选择未收到货款不开具发票的结算方式,就能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,即避免采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,防止垫付税款;尽量采用支票、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;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,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。

除此之外,销售货物时包装物押金在处理方式也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,销货方应该在合同上将包装物押金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计算,否则就有可能多缴税款。另外,使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金额应该分开核算,尤其是在销售货物中包括免税项目时。

三、企业重组合同

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合并与分设,兼并和收购是其常见的两种形式。在并购活动中,比较容易解决的是债权债务问题,这些问题在并购合同中通常会比较明确地加以规定。很容易忽略的一点是税款归谁负担往往没有相关条款加以规定。而税款既不能归为债权,也不能归为债务,这往往会导致收购方多负税款。

在企业并购活动中,还应注意并购中的支付方式。在国际税收实践中,如果收购方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,则被购并公司股东收到现金时应立即纳税;但如果收购方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,则被合并公司股东在收到收购公司股票时可以免税,待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,并作为资本利得缴纳税款。因此,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来说,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。

四、劳动用工合同

我国税法规定,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,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,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。因此,企业在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,最好不要将全部支付额用工资的形式在合同上加以确定,可行的做法是将工资分为几部分。如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津贴两部分,其中有一部分津贴可以固定下来,还可以留一部分以加班费的形式出现,这样企业便可以加大扣除额,减少应缴部款。工资支付的另一种形式便是直接级职工提供福利。福利的提供,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,而且可以减轻职工的税负。此外,职工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支付方最好在合同上确定下来。最后,在劳动用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奖金支付方式,避免奖金的支付过于集中,从而使奖金适用较低税率,也是很好的纳税筹划方法。

对劳动用工合同的筹划,还包括签不签订合同。对于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,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着不同规定,但在实际征管中对两者之间的划分却并不明确。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,如果个人与单位签订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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